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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标准调整 省部级培训费:每人每天760元
发布日期: 2017-1-6   发布者:电子政务应用部   

     2017年1月5日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昨天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
     新办法明确指出,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省部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考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具体而言,一类培训住宿费调整为500元/人天,伙食费15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8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合计760元/人天。二类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400元、150元、70元、30元,合计650元;三类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340元、130元、50元、30元,合计550元。
     另外,原办法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据了解,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新办法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